深圳典当行办理深圳融资担保公司转让证券公司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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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设典当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3.经营住所。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用途为办公或商业,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股权结构。有不少于2个具备投资能力的法人股东,法人股应当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个人独资企业出资视同个人出资。
6.股东(含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必须是经营3年以上且连续2年盈利的法人企业。
7.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典当行拟任法定代表人及其管理人员均非我国公务员
(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
1.经营典当业务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2.Zui近2年连续盈利;
3.Zui近2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近两个自然年未受到市经贸信息委、市公安局处罚);
4.应当对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且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许多典当行经营风险的发生与其内控机制的不健全有很大关系。客观上典当业复出时间短,小而杂,不像各商业银行那样经营时间长,有一套完整的内控制度。各地典当行普遍存在着内控制度不完善,业务操作不规范,执行制度不严格,职责权限不清楚等问题。内控制度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它主要有三个方面构成:一是责任控制;二是程序控制;三是内部牵制。监管部门和典当行管理人员必须高度认识到建立缜密有效的内控机制是典当行防范风险和有效运作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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