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香港149号金融牌照条件及费用,以申请较多的1.4.9号牌为例,必须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或在注册处注册的非香港公司,企业在香港有实际的办公地址(必须为甲级写字),有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去协助运营公司,业务框架、内部监控系统以及合格的负责人员RO,必须拥有两个持牌人,持牌的个人及负责人员的国籍方面,征监会无任何限制或特别规定。要求一名负责人员必须以香港作为基地,以便直接监督有关业务,公司内一名负责人员必须为董事局成员,香港公司注册资本要求500 万港币;必须一直保持实缴股本和流动性资本不少于300 万港币。必须在香港的银行开立账户,以上就是关于香港金融牌照类型逐一介绍,关于牌照申请这方面其实都大同小异,都是以香港公司为监管条件去申请牌照的。
香港金融牌照办理或者收购请联系邓生
股东背景要求:
1.主体资格:必须是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或在香港公司注册处注册的海外公司,并购香港149号金融牌照条件及费用。
2.胜任能力: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在进行相关业务时,要管理好在经营时可能面对的风险,具体而言即拥有合适的业务架构、良好的内部监控系统及合资格的业务人员;(具体参见:证监会另行公布的《胜任能力的指引》、《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持牌人或注册人的管理、监督及内部监控指引》)。
3.负责人员:每类受规管活动必须委任至少两名负责人员直接监督有关活动;每类受规管活动必须至少有一名负责人可以时刻监督有关业务。如果角色安排不会造成冲突,同一人可以受委任监督多于一类受规管活动;并购香港149号金融牌照条件及费用,负责人中至少有一名是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所定义的执行董事;所有的执行董事必须向证监会寻求核准;呈交牌照申请时,向证监会一并呈交所有拟成为负责人员的核准申请;
4.大股东等须具备适当人选的资格:大股东、人员、就受规管活动而雇用的任何其他人,就该类活动与有联系的任何其他人,都必须具备适当人选的资格。有关详情请阅《证券及期货条》第129条。经过查阅相关资料,申请牌照时,并没有限制信托计划及资管计划等SPV为大股东。但根据《证券及期货条》第129条,要考察大股东的财政能力和偿付能力,SPV为大股东可能很难通过审核。
5.主体的财政能力: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在进行相关业务时,须维持足够的股本及速动资金(速动资金指:能迅速转换成为现金或已属于现金形式的资产)。例如,在申请提供资产管理(第9类牌照)时,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应缴纳5百万港元股本及维持3百万港元的速动资金。
6.购买相关的保险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在申请相关牌照时,应购买与业务相对应金额的保险。
邓先生提供的服务公司从的设置到证监会牌照申请和一站式咨询服务为我们的客户。如果你在香港已经有一个操作,我们可以提供一个持续合规支持来降低你的合规相关费用而保持良好的合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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