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交付前开发商应行驶告知权
《规定》中称,新建房屋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受让人提交房屋质量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及其他有关文件,明确告知受让人房屋的基本情况、设计使用年限、性能指标、使用与维护保养要求、保修范围和期限等事项。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房屋质量安全责任,履行保修和质量缺陷治理义务。但因使用不当、第三方责任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除外。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房屋使用安全承担责任。房屋使用人对房屋使用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及时通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并配合做好房屋的检查、维护、安全鉴定和危险治理等工作。
房屋进行出租或者转让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将房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和结构改造情况等基本事项,在房屋租赁合同、买卖合同中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书面告知承租人或者受让人。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向城建档案机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出让人或者出租人查询房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和结构改造情况等基本事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查询。
四种情形应当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的安全鉴定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单位负责,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单位名录定期向社会公示。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和有关规定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服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受理并现场勘察后,认为需要人提供房屋检测、测绘或者设计复核资料的,应当告知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测绘或者设计复核。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费用。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直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鉴定期限、费用等有关事项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鉴定单位约定。
第十九条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二)房屋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结构出现下沉、倾斜、裂缝、变形等情形的;(三)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可能造成房屋结构损坏的;(四)其他依法应当房屋安全鉴定的。
危房解危处后出租的应告知承租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通报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事处)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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