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材料提交申请设立(或者申请筹建)民办学校的相关材料和有关证明包括:学前教育机构申办报告及审批申请表规范的名称和首届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品行证明拟聘任的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教师资格证、财会人员资质证明、外地户籍需提供暂住证);
2、拟办学前教育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验资报告、风险保证金回执);
3、拟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章程草案(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幼儿园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
4、发展规划(包括办学宗旨、规划目标、教育教学原则、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课程计划、拟使用教材等);
5、建筑平面图、各功能室分布图、设施设备计划配置情况及场所使用权证明房屋抗震安全检测鉴定证明;
办理教育许可证需要房屋检测报告-新闻资讯
6、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
7、县级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颁发的《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餐饮许可证》健康检查单位提供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证书;
8、办学机构与教师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书;
9、收费项目标准及招生广告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审批流程审批机关审查上述材料后,当场或5日内出具是否受理的书面凭证。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10、若同意筹设,向申请人发放筹设批准书;
11、若不同意筹设,向申请人出具不同意筹设的理由。审批机关组织专家对办学条件进行考察评估,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批准设立的决定;
12、如批准设立,向申请人发给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向社会公告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名称、地址和负责人;如不批准设立,向申请人说明不批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