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JT/T905-2014《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申请从事标准符合性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并依法取得相关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具有承担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或系统平台检测活动相应的计量设备、设施及软件检测系统,
其性能、精度及软件的测试内容和功能应符合标准要求。检测机构应当向通信中心备案。检测机构依据实验室管理规定独立开展标准符合性检测工作,
对出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程序主要包括:申请车载终端或平台标准符合性检测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自主选择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根据标准和规程进行检测,并向申请单位出具检测报告。通信信息中心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资质审核,形成审核意见,
按季度报送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对审核通过的产品进行公示、公告。
第二章 标准符合性检测第八条申请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第九条申请标准符合性检测,应提交以下材料及实物:
(一)车载终端。
车载终端产品完整设计文件;
送样型号的中文使用说明书;
车载终端产品出厂检测合格证;
车载终端产品入网设置及操作说明;
同一型号检测样品不少于5套。
(二)平台。
平台的总体技术方案、用户手册。
第十条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检测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检测工作。检测严格按照测试规程执行,如实记录检测结果,
出具统一格式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并经有关人员签字和检测机构盖章。
第十一条检测报告一式三份,一份由检测机构存档,一份由申请单位留存,一份由检测机构在检测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
将检测报告交通信信息中心。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将检测过程的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和实物进行存档,其中样品留样不得少于5年。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
检测机构向通信信息中心报送检测工作简报。
第三章 资质审核及公告第十三条申请单位在收到检测报告后,可及时向通信信息中心提出资质审核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纸质材料、电子版材料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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