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按受理委托、初始调查、现场查勘、检测验算、鉴定评级、出具报告、资料归档七道工序进行。
(一)受理委托
1、受理房屋安全鉴定的范围:已建成验收并正式交付使用的房屋。
(1)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房屋;
(2)公共场所5年未作安全鉴定的;
(3)由于行为人(含单位)任意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房屋荷载,或附加建(构)筑物而影响结构构件、设备损坏的房屋;
(4)因毗邻建筑深基坑施工、兴建、扩建、加层而损坏的房屋;
(5)改变房屋用途,危及房屋安全的;
(6)发生自然灾害、火灾事故和出现其他不安全因素,危及房屋安全的。
房屋主体结构加建电梯增大承重检测报告/新闻各鉴定单位应按所取得资质等级规定的受理范围进行受理。
2、查验委托人下列合法证件并复印归档:
(1)房屋所有权证;
(2)住房租约或凭证;
(3)买卖、交换、转让、赠与、分割的契证或公证书;
(4)仲裁或审判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或判决文书。
3、指导委托人填写《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与委托人约定现场查勘日期,并交待准备事项。
4、鉴定收费:
(1)凡委托鉴定的房屋均按收费标准预收房屋安全鉴定费,由委托人缴纳。鉴定为危房的,该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鉴定费由市、区房屋安全鉴定站收取。
(3)鉴定费一般按栋和建筑面积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二)初始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