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生产商如何申请原产地证书?
答:生产商阿申请原产地证书。原产地业务管理系统已取消对无资格申报企业的限制。即原产地证书第1栏可填写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国别,并由生产商在证书第11栏作出原产地声明。如果出口发票由代理商出具,企业应在第7栏注明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别。
2问:何种情况下,需要在证书第9栏注明货物FOB值?
答:仅当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时,包括列入特定原产地标准(PSR)清单的产品采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时,需在原产地让书第9栏注明货物FOB值。
3.问:国内公司是否为第三方?
答:国内公司个属十协定第- -方概念。第一方捐非缔约方或是缔约方中其他国家或地X (比如, 中国为出LJ商,印尼为进口商,第三方可以为香港、来西亚、韩国等)。
4.问:对十存在第一方,让书如何填与?
答:对于第三研具发票的,应在原产地证书第13栏勾选"第三方发票”,在第10栏填写第三方发票号码,并在第7栏注明第三方公司名称和国别。
5.问:原产地证书更改5升级前有什么不同?
答:维持原来做法。需要注意的,对J原定出口到特定-方的在途货物,其目的地发生变化的,出口商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退回已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海关重新答发原产地证书。
6.问:新版原产地证书格式与升级前有1 |么不同?
答:原产地证书由原有的彩色印刷调整为A4日色纸印刷。对于多页的原产地证书,续页应和首页有相同的格式、签名、印章和编号。一份原产地证书涵盖的产品项数可超过20项。
第三方发票的使用中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第三方必须是直接与中国买家签订买卖合同的中间商。在有些国际贸易中,可能会存在多个中间商,也会存在多张第三方发票。根据原国家质检总局的意见,在多个中间商的情况下,中国买家在进口时,必须提供直接与中国买家签约的中间商开具的发票,才能够符合中国-东盟原产地协定的签注要求。
第二、应当在原产地证书的相应栏次准确填写第三方发票的信息。海关总署颁布的《常用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及问题解答》第四条规定,”3.第三方发票:当发票是由第三方开具时,"Third P- artyInvoicing”前方格中打“V”。该发票号码应在第十栏中注明。开其发票的公司名称及所在国家等信息应在第七栏中注明。”同时,如前所述,199号令《背页说明》第10点同样要求,第三方发票号码应在第10栏中注明。开具发票的公司名称及所在国家等信息应在第7栏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