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产品标准备案须知(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浙政办发〔2014〕82号文印发)和《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国质检标联〔2009〕84号),现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部门
企业产品标准应当由企业向工商注册登记住所地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
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时需提交材料
(一)初次备案和修订后备案:
1.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2.备案申请表;
3.标准纸质和电子文本(标准编写模版可从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网下载
4.标准编制说明;
5.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
6.标准审查专家组成员资格证明(包括专家组成员名单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专家组应当由研发、生产、检验、销售等方面人员组成,原则上不少于5人。直接参与企业产品标准起草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审查。专家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或者大专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从事相关行业工作经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了解相关产品生产的工艺、技术要求和国内外该领域技术、标准发展的状况);
7.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相符合的承诺,与相应的推荐性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
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组织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应提供相关的说明和材料。
法律、法规对企业产品实施许可制度的,应提供以下相应的证书或证明:
(1)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应提供备案证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应提供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
(2)消毒药械产品应提供卫生许可证;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药械还应提供卫生许可批件;
(3)消防产品应提供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出具的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报告;
(4)农药产品应提供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5)浓缩饲料、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产品应提供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证书。
(二)备案后作修改或补充: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后,对技术内容需作少量修改或补充的,企业应当向备案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改报告(不少于两份)。修改报告应得到企业产品标准原审查专家组组长或在本专业领域具有技术职称的专家签字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