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ROHS2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要求“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限量要求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按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进行管理。”
达标管理目录指《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截止到目前(2018.4.2),工信部仅发布了第一批《达标管理目录》,并将于2019年3月15日起实施。该目录共包括12大类产品,即电冰箱、空气调节器、洗衣机、电热水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视机、监视器、微型计算机、移动通讯手持机、电话单机。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限量要求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指国家标准GB/T26572-2011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该标准中规定的有害物质浓度限量和欧盟RoHS一样:即构成电子电气产品的各均质材料中,铅、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含量不得超过0.1%(质量分数),镉的含量不得超过0.01%(质量分数)。
有害物质,是指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下列物质:
1)铅及其化合物;
2)汞及其化合物;
3)镉及其化合物;
4)六价铬化合物;
5)多溴联苯(PBB);
6)多溴二苯醚(PBDE);
7)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
根据“常见问答”的解释,“7.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是中国法律规范性文件的一般表述方式。随着技术发展和对环境要求的不断提高,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适时对本条款中的有害物质列表进行调整。《管理办法》现阶段暂未管控欧盟RoHS2中的4项邻苯二甲酸酯。
合格评定程序将依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并将以适当形式发布。
现阶段,限量要求仅适用于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未被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和部件若含量超标,只要加贴了规定的标签,仍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达标目录还明确了,对于目录中的产品,当作为目录外产品的部件使用时,不属于目录的使用范围,但当这些产品未明确Zui终用途且在市场上单独出售时,则属于本目录的使用范围。对于纳入《达标管理目录》中的产品,相关的豁免清单也一同发布,即《达标管理目录限用物质应用例外清单》。
该例外清单与欧盟RoHS附件III中的豁免清单(欧盟ROHS豁免清单)内容类似,现共计39条豁免,涉及铅、镉、汞、六价铬四类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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