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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因被撤销、宣告破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解散、企业因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
申请材料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注销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相关信息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5.设有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交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清算报告(原件1份)(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或确认);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8.登载清算公告的报纸(原件1份,公告之日起45日方可办理注销登记);
9.申请材料无法加盖公章的须提交公安机关公章缴销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公章遗失登报声明(原件1份);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时 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商事登记机关在三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登记的,经商事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