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产品应急备案的先决条件,至少包括但不限于:
a) 生产场地(含洁净车间≥30万级)、检验场所、生产设备、检验仪器、人员,必须配置到位;工艺应稳定。
b)医用口罩出厂检验项目至少应有以下项目:外观、结构与尺寸、鼻夹、口罩带、微生物指标、环氧乙烷残留量(若采用环氧乙烷灭菌)的要求。
c)医用防护服出厂检验项目至少应有以下项目:外观、结构与尺寸、断裂强力、微生物指标、环氧乙烷残留量(若采用环氧乙烷灭菌)的要求。
d) 检验仪器,按上述基本的出厂检验项目进行配置。
e)在现有场地、用现有设备生产的产品,按相关标准进行全性能检测,必须全部合格并取得报告;生物相容性评价认可原材料供应商提供的试验报告。
f) 拿别人的样品去检测,属于提供虚假材料,属非法行为,一经查实,市场禁入。
2、相关标准:
a) 医用防护口罩(医用N95口罩):GB 19083-2010《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
b) 医用外科口罩 :YY 0469-2011《医用外科口罩》
c) 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YY/T 0969-2013《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d) 医用一次性防护服:GB 19082-2009《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
3、体系要求:
在疫情一级响应期间申请应急备案,按《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4年第64号公告)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暂不列入优先级,但至少需建立基本的采购、生产、质量、销售管理控制要求,并作好完善的记录,确保满足追溯性。
4、应急备案凭证:仅在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适用,且仅适用于广东省内;疫情过后,此备案凭证作废,产品不得继续销售。
若需继续销售,应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向广东省药监局申请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5、应急备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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