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背景
为深化粤港澳职业技能培训合作与交流,扩大对港澳服务业开放,取消或放宽对港澳投资者的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等准入限制,促进服务要素便捷流动,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前海南沙横琴独资举办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前海实际,制定《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独资举办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主要内容
(一)明确相关职责权限。《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港澳服务提供者独资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培训活动、监督管理,根据前海合作区现有管理体制,依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执行,前海管理局负责前海合作区港澳服务提供者独资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业务管理工作。
(二)优化审批程序。《实施办法》在审批程序上进行了优化,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前海独资举办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不需上报省市其他主管部门,直接由前海管理局审批,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