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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兼容指令(EMC)2014/30/EC已于2014年3月29日发布,此项指令将替代原电磁兼容指令2004/108/EC。原指令将于2016年4月20日废止。此项指令将于2016年4月19日在成员国国家立法中生效并执行。
新指令2014/30/EC 与原指令2004/108/EC 具有相同的范围和目的,主要不同点如下:
1. 新指令清晰地陈述各种经营者,即生产商、授权代表、进口商、分销商,在供应和销售链上的义务和责任。
2. 新指令制订了合格评定机构(Conformity Assessment Bodies)通告的详细规定。当中详细指出公告机构(NotifiedBody)的所有要求和义务。还详细指出公告机构(NB)的所有要求、义务、申请、变更、运作、上诉和相互协调。
3. 新指令定义了三种评定程序:制造商可选择通过内部生产控制方法(附录II 模式A),这是较常使用的合格评定程序;也可通过欧盟型式检验(EU-type Examination)的形式(附录III 模式B),需要Notified Body评估;还有基于内部生产控制的型式符合(附录III模式C),厂家声明符合欧盟型式检验程序(EU-type)。
4.新指令规定了当发现CE标志、CE符合性声明、技术文件(TCF)或制造商信息不符合要求时,制造商和进口商应采取纠正措施纠正不符合项。否则,相关成员国将采取措施限制或禁止产品在市场销售,并确保已销售产品从市场上被召回。
5. 成员国需制订适用于违反该指令相关的各成员国法律的惩罚规程,该惩罚规程包括严重违反时的刑事惩罚。
6. 新指令对技术文件TCF增加新要求:
1). 设计概念和制造图示、组件方案、子组件、原理等;
2). 必要的产品描述和说明,以理解图示、方案、及该设备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