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文物拍卖管理办法(目前国家管控,针对文物拍卖申请单位要求严格,一般情况下去申请都很难办理,专业咨询请打电话)
一、文物的认定:第二条,一句话,1949年之前的具有某些意义的或者1949年之后被列入限制出境的已故艺术家作品。
二、文物拍卖企业及人员
第四条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第五条 拍卖企业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资本,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
(二)有5名以上文物拍卖专业人员;
(三)有必要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
(四)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文物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拍卖企业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文物拍卖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历次股权结构变动情况记录;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复印件;《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本及副本(含变更记录页)复印件;
(四)文物拍卖专业人员相关证明文件、聘用协议复印件;
(五)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证明材料。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于受理文物拍卖许可证申领事项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文物拍卖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文物拍卖许可证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