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低电压电气设备CE知识分享法规要求
为了规范欧盟各成员国对低电压电气设备的管理,使欧盟各成员国关于低电压电气产品的法规协调一致,1973年2月19日,欧共体理事会颁布了“关于协调各成员国用于特定电压(低电压)范围内电气设备法规的指令,2014年3月29日,欧盟官方期刊公布了新版本的低电压CE知识分享指令2014/35/EU,用以替换原有的低电压CE知识分享指令2006/95/EC。欧盟委员会还界定了该指令的适用范围,颁布了该指令的协调标准目录,供执行时参考。
1、在本指令中,“电气设备”系指设计使用在交流电压50到1000V之间及直流电压75至1500V之间的,除附件所列的设备和现象之外的任何设备。
2、各成员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按照欧共体现行的有关安全方面的良好工程作业准则制造的电气设备,只有在适当的安装、维修并按原设计用途使用时,不会危及人身、家畜和财产的安全的情况下,方可投放市场。
3、关于电气产品,成员国应确保电力供应机构在为与电网连接或为电器用户供电方面不对电器设备施加严于第2条规定的安全要求。
4、各成员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确保符合协调标准的安全规定的电气产品,应被主管管理机构视为符合第2条的规定,以便分别按第2条和第3条规定投放市场和自由流通。
5、标准一旦经各成员国按第11条规定的认可的团体共同协议起草,并按国家程序公布,即应被视为协调标准。这些标准应随科技进步及有关安全方面的良好工程作业准则的发展而随时更新。
6、出于提供信息的目的,协调标准及其编号的清单应在《欧共体官方公报》上公布。
7、制造商或其设在欧共体内的授权代理应将附件提到的CE知识分享合格标志加附于电气设备上,不能做到时,也可加附于包装、说明书上,或所提供的保证书上,并使其明显、易读且不易磨灭。
8、电气设备上禁止加附任何其他在含意和形式上可能与CE标志相混淆而容易欺瞒第三方的标志。任何其他标志,在不影响CE标志的可见度及清晰度的情况下,可被加附于电气设备本体、包装、说明书或保证书上。
9、在某个成员国确定CE标志已被不适当地加附于产品上时,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内的授权代理有义务使其电气设备符合关于CE标志的有关规定,并依照成员国强制提出的条件终止其违反行为。
10、当不符合的情况仍在继续发生时,该成员国必须按第9条规定的程序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限制或禁止该项电气设备投放市场或确保将它从市场上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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