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5日的电池法案
法律背景:德国电池法(BattG)
“电池法”于2009年12月1日在德国生效。它实施了欧洲指令2006/66 / EC,并规定了“ 投放市场,收回电池和蓄电池的无害环境处理 ”。BattG的目的是提高电池的回收率,因为它们含有有价值的物质以及对环境和健康有害的物质。法律要求电池的制造商,分销商或进口商为处置成本做出贡献(产品责任或收回和处理电池的责任)。为此目的,建立了共同的回收系统电池(GRS电池),并在联邦环境局建立了登记注册。
制造商有义务按照第4款和第5款的规定,在首次投放市场之前,按照附件标记电池。
根据法规(EU)493/2012,废电池和蓄电池的回收厂有义务向主管当局提交年度报告。该法规第3条第(4)款所指的主管当局是德国联邦环境局。为了获得支持,我们提供非约束性电子报告表格。这些是基于本法规的附件IV(铅酸电池),V(镍镉电池)或VI(其他电池)。请将填好的表格发送到为此目的设置的电子邮@uba.de,如果您对报告有任何疑问,请随时联系表格首页上指定的联系人。年度报告必须在日历年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提交给UBA。例如,对于2015日历年,回收公司将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提交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