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海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无需再提交省金融办出具的前置批文,可直接向工商部门提出注册登记申请。这是记者9日从海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获悉的。
9日,海口市发改委副主任、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丛劲松解释了该项政策在海口落地的具体事宜。
丛劲松表示,海南此次取消省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新设审批和变更审批事项,是为了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确保简政放权。参照银监会、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发布公告如下:
一、小额贷款公司直接向工商部门提出注册登记申请,无需再提交省金融办出具的前置批文,具体提交的申报材料清单为:
1.人民银行出具:(1)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拟任董(监)事和管理人员信用信息情况等意见;(2)大股东近3年在外汇管理方面有无违法的证明。
2.公安部门出具: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拟任董(监)事和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无犯罪记录等情况的证明。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
4.省商务厅出具:外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等外商投资许可的意见。
5.按《公司法》提交有限责任公司及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所需的材料。
6.以上清单因工作需要调整的,由工商部门提出并公布。
二、降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门槛。根据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关于注册资本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由前置审批制改为报备制。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应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五个工作日向海口市金融办、海口市公安局报备;每月底海口市金融办向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省银监局等有关部门报备,海口市公安局向省公安厅报备。
四、海口市金融办将根据相关要求做好小额贷款公司事中事后管理工作,并积极主动对接省政府金融办做好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