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深圳境外投资备案ODI登记申请
境外投资备案 刘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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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外投资备案流程
(二)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办理依据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适用对象
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
受理机构
中央企业由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备案,地方企业由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发改委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2017年第11号令 2018年3月起执行)
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境外投资备案申请材料
1. 商务委
a. 国内公司营业执照;
b. 国内公司海外投资的必要性说明;
c. 国内公司海外投资的简单说明;
d. 国内公司的业务说明;
e. 国内公司的股权架构;
f. 指定联系人,提供电话、邮箱、地址等;
2. 发改委
a. 追溯到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架构;
b. 国内公司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c. 国内公司银行存款证明;
d. 海外公司章程和中文翻译件;
(四)境外投资尽调报告编写服务
客户提供
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企业需提供该标的企业的相关资料。
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境外投资项目,企业需提供该项目的相关资料。
《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且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属于本省备案管理权限范围。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