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有年检会有什么问题
企业年检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确认法人的经营资质进行的检查,对于未按照规定提交年检报告书及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可能将会面临罚款、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对具体的责任人可能予以行政处罚,严重者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的规定,体现在《公司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行细则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起初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或者擅自复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 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
同时《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同时,公司法人无故没有参加年检,除了上述的严苛处罚外,根据工商字[1995]第258号文件的规定,公司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时,如发现该公司未办理年检手续或年检未通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受理其变更(包括增设分支机构和对外投资)或注销申请,须待其办理年检手续后,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