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办理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是指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没有资质的企业不能进行从事物业管理经营。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
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是指根据合同接受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特定区域的物业实行专业化、有偿化管理的独立法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设立,并且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具有法人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才能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专业的企业评价咨询机构,知名企业信用评价机构,,具国家备案的正规合法评价咨询机构。专业从事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评定、质量服务诚信单位评定、企业信用管理、策划、培训为一体的专业信用评价
质申报要求和类别,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公司章程;
3、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审计报告或资信证明;
5、人员证明; 6、工程(项目)方案
7、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8、专业设备、药剂明细表;
9、荣誉证书
10、操作工Zui少需五名并且需具备两年以上工作经验;
11、资质必须有专项保险:
12、持有专业培训工作人员五名以上;
13、专项项目经理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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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1、物业清洁(托管)服务
2、硬材(石材、地坪)清洗养护服务
3、集中空调清洗维保服务
4、有害生物防务
5、织物清洗养护服务
6、电子电气清洗服务
7、管道疏通清洗服务
8、高空外墙清洗服务
9、室内净化与监测服务
10、油烟管道清洗服务
11、锅炉清洗维保服务
12、市政清洁服务(道路清扫或清运)
13、汽车清洗服务
14、清洗服务
15、化学防腐清洗服务
16、皮革清洗养护服务
17、高压水射流清洗
18、清洁养护服务
19、建筑物日常清洁养护施工
20、建筑物二次供水设施清洁养护施工
21、客运车辆保洁服务
22、水域(河道)清洁治理
23、城市生活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
(2015年5月修正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3.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4.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二级资质:
1.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独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4.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三级资质:
1.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3.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4.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第六条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一)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