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盖章签字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备案系统中打印);
2、营业执照复印件(正本或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如有);
4、企业法定法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领证人非法人的,应提供已签字盖公章的法人委托书和领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6、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7、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注意: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校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