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关于加强口罩等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
在全球疫情持续蔓延的特殊时期,为更有效支持国际社会共同应对全球公共卫生危机,现就加强防疫物资质量监管、规范出口秩序有关措施公告如下:
一、加强非医用口罩出口质量监管。自4月26日起,出口的非医用口罩应当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
商务部确认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www.cccmhpie.org.cn动态更新),市场监管总局提供查处的非医用口罩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清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www.samr.gov.cn动态更新),非医用口罩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参考附件1),确认产品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进口方接受所购产品质量标准且不用于医用用途,海关凭商务部提供的企业清单验放,对不在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企业清单内的,海关接受申报,予以验放。
对4月26日之前已签订的采购合同,出口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参考附件1)。
二、规范医疗物资出口秩序。自4月26日起,产品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声明(参考附件2),承诺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海关凭商务部提供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www.cccmhpie.org.cn动态更新)验放。
以上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措施将视疫情发展情况动态调整。
附件:1.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中英文).doc
2.出口医疗物资声明(中英文).docx
4月26日口罩等医疗物资出口报关新要求
一、非医用口罩出口要求
产品或包装或合格证上必须要有生产企业名称
每个小包/盒都要有合格证(必须盖章),产品或包装或合格证上必须要要有:执行标准、生产批次、厂商名称、厂商地址、生产日期、有效期(缺一不可)
非医用提供声明(出口企业和进口商都要盖章)新规定
一是外包装不能有中英文医用字样;二是执行的产品标准为非医用标准;三是产品带有FDA或CE en14683标志。
产品检测报告
产品要有彩盒,即销售包装
口罩印上成分按照百分比
二、医用口罩等防疫物资(额温枪、体温计、耳温枪、试剂、呼吸机、隔离衣、防护服)出口要求
生产企业营业执照
医疗器械注册证
医疗物资声明
医疗器械经生产许可证
厂家检测合格报告
生产厂家及注册证商品名称,型号要对应报关信息,生产公司需要在海关名册内(注册号要在药监局网上能查到生产企业的信息)
每个小包/盒都要有合格证(必须盖章),产品或包装或合格证上必须要要有:执行标准、生产批次、厂商名称、厂商地址、生产日期、有效期、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医疗器械许可证号(缺一不可)
生产厂家要在海关目录有备案(白名单)
口罩印上成分按照百分比
代理口罩有单证出口报关,代理口罩买单出口报关;出口欧美航线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