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新兴贸易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操作规程
为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新兴贸易的发展,实现前海合作区外贸进出口值稳步增长,根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前海〔2015〕43号),前海管理局制定《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新兴贸易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操作规程(试行)》。
1.扶持对象
新兴贸易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前海合作区内从事平行进口汽车业务的机构及有关组织、从事跨境电商相关业务的机构和有关组织和已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的机构和有关组织、促进前海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服务机构及有关组织、开展国际营销网络建设和对外投资合作的服务机构及有关组织等。
2.基本条件
申请机构或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前海合作区依法注册或登记成立;
(二)运营规范,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缴纳社保;
(三)申请及审核前5年无刑事犯罪记录(设立未满五年的,自设立时起算);申请及审核前3年内无未决及未整改完毕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设立未满3年的,自设立时起算)。
(四)申请及审核时未被列入市场和质量监督部门公布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前海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
扶持标准
1.扶持对象
新兴贸易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前海合作区内从事平行进口汽车业务的机构及有关组织、从事跨境电商相关业务的机构和有关组织和已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的机构和有关组织、促进前海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服务机构及有关组织、开展国际营销网络建设和对外投资合作的服务机构及有关组织等。
(四)申请及审核时未被列入市场和质量监督部门公布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
(六)前海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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