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和续展期。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是受一段时间限制的,而非无限期地使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指依法有效保护注册商标的有效期。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注册批准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间,商标所有人享有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其他人不得非法使用,否则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法律保护”。从此意义上说,注册商标失效后,商标权将被取消,原商标所有者因其注册商标被侵犯而不能再要求法律保护。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商标所有人有权续展注册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办理法律手续后,商标所有人可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享有专有权,使注册商标继续受到法律保护。
法律规定的商标所有人办理注册商标续展手续的期限,分为两部分:一是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届满前十二个月有效,需继续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在期限内申请续展注册;第二,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后六个月,即所谓展期,商标所有者未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的,仍可办理续展手续。换言之,注册商标的续展期是商标所有人申请延长其注册商标有效期的期限,即申请继续保护其注册商标的期限。续展申请经批准后,注册商标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继续受法律保护;Zui后被驳回的,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时终止商标权。从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届满到批准续展申请之间将有一个特殊的时期,在此期间,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将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2、注册商标续期期间的法律保护原则。
注册商标在续约期间是否受法律保护?如何保护?在法律上,各国普遍采用两项原则,即适用原则和追溯原则。
所谓适用申请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延长期限内申请续展的,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否则不再受法律保护。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逾期未申请的,可延期六个月。展期届满时未提出申请的,撤销注册商标。”
所谓追溯效力原则,是指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后的延长期内提出的续展申请,注册批准后,自上一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续展注册的有效期。这样,注册商标就可以不间断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注册商标展期内,商标注册人申请续展并经批准的,商标专用权继续存在,在该期间使用同一商标或者类似商标的,属于行为;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未批准续展申请的,有效期届满后,商标专用权不受法律保护。”
3、续期期间对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
注册商标在续展期内的法律效力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注册商标申请续展的,无论是在展期前、展期期间还是期满后,该注册商标均继续有效。续展注册的有效期自上一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由法律继续保护,非法使用注册商标的,构成侵权行为;
第二,逾期申请续展的,人民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受理原商标所有人在申请续牌前处理侵犯注册商标的请求。随后的续约申请获得批准,原商标所有人也无权对在延长期内提出申请之前发生的侵权行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第三,在注册商标有效期或展期内的续展申请不获批准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终止。原商标所有人不得以他人侵犯注册商标为由请求法律保护;
第四,自有效期届满至续展申请Zui终被驳回之日起,另一人侵犯注册商标的,续展申请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保护注册商标。主管机关应当事先立案或者受理并给予保护,但对于损失赔偿请求,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决定是否批准和裁定续展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请求保护期较长的商标,应当提供续展申请证明,否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立案;提起诉讼的,应当在商标展期、核准后暂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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