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来讲,核定征收方式有两种:
(一)核定应税所得率
(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二、两种情况是否汇缴,要求并不一样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两种方式中,如果属于核定应税所得率,则应当进行汇算清缴;如果属于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则不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注1: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注2:核定征收方式不会产生税法口径“亏损”,也就不会涉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