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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811-2010本标准A类头盔的刚度性能、头盔固定装置稳定性等指标参照了ECE22-2002《摩托车防护头盔》,B类头盔的吸收碰撞能量性能指标参照了日本标准JIST8133-1994《摩托车和机动自行车的驾驶员和乘客用防护帽》和中国台湾标准CNS3902-92《骑乘机车用安全帽》。
本标准代替GB811-1998《摩托车乘员头盔》。
本标准与GB811-199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和修改了部分术语及定义。(本版第2章)—按头盔的性能对头盔进行了分类。(本版第3章)
—增加了头盔刚度性能要求、头盔固定装置稳定性要求,修订了头盔突出物、佩戴装置、护目镜、保护区、视野、吸收碰撞能量性能、穿透性能等部分内容。(本版第4章)一规定了增加项目的试验要求。(本版第5章)一重新编写检验规则,对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分别作了规定。(1998年版的第7章,本版的第6章)
——增加对头盔种类的标识。(本版第7章)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