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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8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公告,要求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行为,强化监督管理作用。至此,银保监会释放了将对融资租赁行业进行严格监管的讯号。
在融资租赁公司合规化经营过程中,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其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融资租赁公司合规化经营的首要工作应从公司章程合规化与规划化做起。本律师将依据《公司法》以及《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整理出融资租赁公司公司章程合规化相应要点。
公司章程记载的经营范围需合规化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公司章程中必要记载事项,现阶段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租赁财产的处理及维修”等,但部分公司经营范围也会有“商业保理业务、贸易批发设备”等内容。
依据《暂行办法》的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的业务为:“融资租赁业务、经营租赁业务、与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可见,银保监会还是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回归融资租赁业务本源。融资租赁公司应在过渡期中,参照《暂行办法》允许经营业务范围逐步调整公司章程的经营范围,逐步减少商业保理与设备销售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