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要求,设立深圳小额贷款公司优先支持类型
优先鼓励和支持以下类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一)服务于本市生物、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文化创意和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微型企业的。
(二)立足于推动自主创新、优化产业转型升级战略实施,支持本市创新企业孵化器和产业基地建设,探索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和创业投资业务试点的。
(三)围绕现代物流、服务外包、商贸会展和旅游业等高端现代服务业,促进本市现代服务业向国际化、高端化和低碳化发展的。
(四)探索于改善社会民生,促进创业拉动就业和扶贫济困工作的。
(五)依托于实力雄厚、业内知名的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发起设立的。
对于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牌照申请,准备资格要求严格市场准入
(一)深圳小额贷款公司对注册资本要求。
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4亿元。
(二)主发起人和其他出资人资格。
1.主发起人的资格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除应符合《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且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2)近三年连续赢利,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且累计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800万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2.其他出资人的资格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出资人除应符合《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社会组织、经济组织等作为其他出资人的,依照出资比例划分为两类:
一类:出资比例超出(含)30%的,原则上参照主发起人资格条件予以审核;
二类:出资比例低于30%的,应具备以下条件:成立满三年,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且近两年连续赢利,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累计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人民币600万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2)探索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股权激励机制,允许核心管理人员持股比例总额不超过5%,其他社会自然人出资暂予限制。
3.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时,主发起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30%且相对控股;其他出资企业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
4.同一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原则上为1家。
(三)适度对外开放。
为支持和引导有实力、有经验、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市外或境外出资人在本市试点,在本市辖区外注册登记的境内外企业(含港澳台)作为出资人的,除应符合《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外,原则上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四)出资人的限制性行业类型。
经市相关部门认定,涉及从事高污染、高耗能行业及其他限控行业企业不得参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对出资人或关联方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投资公司以及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暂予限制。
(五)规范出资人股权转让。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层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期限届满后,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应当具备主发起人或其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转让完毕后,新变更的出资人持有股份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