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产品安全法》于2011年12月1日生效。它取代了旧的《设备和产品安全法》(Geräte-undProduktsicherheitsgesetz-GPSG),并规定了产品的安全要求。
产品展示
《产品安全法》(“ProdSG”)将产品定义为通过生产过程创建的商品,物质或制剂。在ProdSG中,消费品被定义为旨在供消费者使用的新产品,二手产品或翻新产品,或者在合理的可预见条件下也可以由消费者使用,即使它们并非旨在供消费者使用。因此,该法案所定义的大多数产品,包括大量的工作设备,都是消费品。
该法的关键要素
该法令适用于在商业活动过程中在市场上出售或展出的所有产品(例如在交易会上)。对于某些产品,例如机械,如果用户组装了该产品,则该法也适用于使用该产品。
市场上出售的产品不得对人们的安全和健康构成威胁。该法令第3节地解释了这意味着什么。制造商必须同时考虑预期用途和可预见的用途。
消费产品还有其他要求,请参见第6节。例如,所有消费产品必须带有制造商的名称和联系地址以及产品标识信息。这些要求基于欧洲产品安全指令2001/95/ EC。ProdSG将该指令转换为德国法律。
制造商,代表,进口商和分销商必须与市场监督部门紧密合作。不安全的产品必须报告给当局。
如果已由GS授标机构授予该标志,则即用产品可能会贴有GS“经测试的安全性”标志(请参阅ProdSG的第20和21节)。
ProdSG还规定了市场监督机构要执行的任务(ProdSG的第6部分,第24-2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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