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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1条 为加强对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章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等。
第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经营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依法合规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注重把握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