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备案报告细则事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对外投资备案报送投资主体对外直接投资月度情况和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月度情况;
2、外投资备案半年报送境外企业合规建设情况和境外企业遇到的投资障碍;
3、一亿美元及以上且中方实际控制的境外企业报送企业资产、债务、营收、人员等情况;
4、外投资备案通过考核的实施企业作为投资主体,报告境外合作区经营情况;
5、外投资备案需报告境外并购情况;六是突发事件或重大不利事件24小时内报告。
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投资方不属同一行政区域,负责办理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或核准结果告知其他投资方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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