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甲醛的纺织品在穿着和使用过程中,部分未交联的或水解产生的游离甲醛会释放出来,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世界主要国家纷纷出台相关的法规或强制标准,对产品的游离甲醛含量作了严格的限定。
中国:纺织品甲醛含量限定GB-18401-2001(2003年1月);使用限制:20ppm(二十四个月以下的婴儿)、75PPm(直接接触皮肤)、300ppm(非直接接触皮肤、室内装饰)
荷兰:日用品法案—对含甲醛纺织品的规则(2000年7月);使用限制:规定直接接触皮肤及含量超过120ppm甲醛的纺织品必须标明。“一次穿着前要水洗”水洗一次后甲醛含量禁止超过120ppm
挪威:挪威皇家环境部T1307(1999年);使用限制:30ppm(二十四个月以下的婴儿)、100ppm(直接接触皮肤)、300ppm(非直接接触皮肤)
法国:法兰西共和国公报,通告97/0141F;使用限制:20ppm(婴儿服装)、200ppm(直接接触皮肤)、400ppm(非直接接触皮肤)
芬兰:纺织品高甲醛含量的法例(210/1988法例);使用限制:30ppm(二十四个月以下的婴儿)、100ppm(直接接触皮肤)、300ppm(非直接接触皮肤)
德国:有害物质条例,附例(1993年);使用限制:会与皮肤直接接触及甲醛含量超过1500ppm的纺织品必须用德文及英文标明:“含有甲醛,一次使用前要水洗,以避免皮肤发炎。”)
奥地利:甲醛条例(1990年);使用限制:超过或等于1500ppm必须标明
日本:112法案;使用限制:吸光度小于0.05(婴儿)、75ppm(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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