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代理深圳融资租赁公司转让、商业保理公司转让、基金公司转让、基金管理人备案时间及费用、证券基金审批流程、股权基金公司备案、其它基金公司备案流程、融资租赁公司转让、前海股权基金公司备志让、金融服务公司转让、资本管理公司、财富管理公司转让时间及费用,收购深圳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审批,咨询热线:(同微信)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模式——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的选择上,从来就不止步于单纯的法律思维,税收一直是另一个重要考量,甚至是超越法律层面的因素。本文旨在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基金、基金投资人及基金管理人层面的税收政策进行分类解读,并结合近年来针对创业投资企业发布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对这一特殊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问题进行说明。
为便于分析,收入类型以居民纳税人的股息、红利收入与股权转让所得为主,税负限于流转税与所得税(含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本税收制度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其从基金层面获得的股息红利、股权转让所得,可能发生流转税及所得税的应税行为,现以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例,列表1说明如下:
而对于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根据财税[2008]159号第2、3条: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在基金层面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缴纳所得税。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增值税的缴纳方式与公司型相同,不再赘述。契约型基金本身因不存在实体,基金层面不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