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关头,如果中国各界共同努力,努力攻克技术难关、延长生产链,实现关键中间产品的进口替代,可以克服疫情对产业链的负面冲击,实现生产发展和技术进步的双重目标。”
由此可见,如果“一般贸易”进口,企业将面临上述诸多风险,细思极恐!应该怎么办?建议如下:
1、原“一般贸易”出口货物退运,其本质是销售退回,前述124号署令只是强调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的条件,反言之,如果超1年或没有质检报告等原因,只是不满足免税条件,但不能改变其货物销售退回的本质,强令企业“一般贸易”方式进口是没有道理的。正确做法是贸易方式仍是“退运货物”,征免栏“照章征税”即可。
2、作为企业来讲,退运前应综合考虑124号署令有关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的条件,如果达不到,就不要再去税务局开具《已补税(未退税)征明》;对于海关而言,如果对于企业的退运进口照章征税,也就不应该再要求企业提供《已补税(未退税)征明》。
因此,如遇案例所述情形,可与海关深度沟通,事不争不明,基于合规基础上的争论,还是要有刨根问底的精神才好。
当然,对于存质量问题的出口货物,退运未必是唯一选择,放弃、折扣、补货、换货、修理等,都有可能形成可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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