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民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经营管理劳务派遣的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前提:
1、注册资金不得少于港币二百万元;
2、有与参股相结合的相同的经营场所和公共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事务规章明确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模式;
4、法律、行政事务规章明确规定的其他前提。
经营管理劳务派遣的业务,应当向劳动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证的,依法办理相应的该公司登记。禁止,任何的单位和一个人不得经营管理劳务派遣的业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民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将原先取消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体制恢复是在开近代倒车,背道而驰了消费市场在资源分配中起关键性作用的资本主义规律性,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简政放权背离。
这是因为,劳务派遣之能够造成和持续发展,是劳力消费市场专业化的中间体,即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细,中小企业越来越将主营业务和非主营业务分开,对非主营业务一些中小企业有了越来越多的临时用工需求,如果为此而专为聘用雇员,对中小企业来说会耗费较小的成本例如招聘成本、训练成本以及因为在非主营业务上耗费太多星期、心力、成本而导致的边际等,而劳务派遣的出现则满足了这些临时用工需求。从这个涵义而言,劳务派遣改进了劳力自然资源。
劳务派遣使用面越来越宽,使用数目越来越多是消费市场意志作用的结果,专业知识再三证明了,消费市场的意志不是中央政府这只手能够改变的,中央政府干预的结果只会导致其以一种扭曲的结果出现。
中央政府与其吃力在准入投票率上限制劳务派遣,不如简政放权,取消企事业、国营企业的在准入、税款和退市等各个方面的权力,让国有企业和他们站在同一条跑上公平,在此为基础取消企事业、国营创业公司注册企业的行政编制。将着力点放到事中当场管控上,为他们提供一个权利、公平、统合、市场竞争的体制自然环境,放到打击操守缺失、商业性虚假等上去,这才是法律的正道。
故此,2013年7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法案》试图以法律的强制性意志遏制劳务派遣的泛滥现像,其结果将是徒劳无功的,各用工的单位和劳务派遣以“假分包,真派遣”应对该法案就是明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