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租赁安全检测鉴定:
房屋结构检测就是使用一定的仪器、设备、工具等技术手段,对建筑结构已经原材料的外观或内部的物理性能、化学性能等进行测试,并对检测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分析。 既有建筑物结构性能检测的目的,简而言之,就是为建筑结构的可靠性鉴定及建筑物的维修、加固、改造提供必要的技术参数。 结构检测是既有建筑物鉴定与加固改造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该项工作的基础。没有检测的数据,则鉴定与加固改造工作也难以顺利实施。有了检测结果,结构存在的问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显现出来,可减少工作的失误,减少不必要的工程成本。 既有建筑物结构检测可分为:
1、 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
2、 建筑结构抗震鉴定
3、 建筑改变用途、改造、加层或扩建前的鉴定等。
建筑结构的检测可分为建筑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既有建筑物结构性能的检测。两者之间没有准确的界限,其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和抽样数量等大致相同,只是已有建筑结构性能的检测可能面对的结构损伤与材料老化的问题要多一些。二、房屋租赁安全检测鉴定报告——为了贯彻实施《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针对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中房屋安全检测报告的具体事宜,深圳市房屋租赁办提出了如下操作指引意见:
1、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时,具有合法有效房地产权利证书,且未改变房屋功能、结构的工商业用房,不需提供房屋安全检测报告。
2、具有合法有效房地产权利证书,但注明“该宗地内建筑物未经建设主管部门和消防主管部门的检测”的工商业用房,需提供房屋安全检测报告。
3、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时,具有合法有效房地产权利证书,但改变房屋功能、结构,用于工商业、仓储业的出租房屋,需提供房屋安全检测报告。
4、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时,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房地产权利证书,但能提供其他房屋权利证明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用于工商业、仓储业的出租房屋,需提供安全检测报告。
5、对需要进行安全检测的出租房屋,各租赁所可根据工作量大小和轻重缓急程度,将出租面积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上的先行纳管。(注意:以上所称“面积”是指同一租赁地址、同一建筑物内的租赁合同的累计面积。)
三、房屋租赁安全检测鉴定——评定方法综合评定应按三层次进行。
1、 层应为构件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分为危险构件(Td)和非危险构件(Fd)两类。
2、 第二层次应为房屋组成部分(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维护结构)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分为a、b、c、d四等级。
3、 第三层次应范围房屋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为A、B、C、D四等级。
全面分析、综合判断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 各构件的破损程度;
2 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中的单位;
3 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所占数量和比例;
4 结构整体周围环境的影响;
5 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和危险状况;
6 结构破损厚的可修复性;
7 破损构件带来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