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公司分立相关要点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226号,简称“《226号意见》”),公司分立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存续分立,指一个公司分出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新公司,原公司存续;另一种是解散分立,指一个公司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一) 注册资本
根据《226号意见》的规定,因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由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但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不得高于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因《226号意见》出台时期为注册资本实缴制时期,目前效力状态为有效,但实践中是否仍然适用暂无法轻易下结论。近年来上市公司关于股东分立的公告中,比较常见的操作是采取存续分立的方式进行分立,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等于或小于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但也存在的案例,百合花(证券代码603823)于2017年12月1日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实施分立的公告》,百合花控股以存续式分立的方式,分立为百合花控股有限公司(为存续公司,简称“存续百合花控股”)和浙江百合实业有限公司(为新设公司,以下简称“百合实业”),本次分立前,百合花控股的注册资本为6000 万元,本次分立后,存续百合花控股的注册资本变更为 5000 万元,百合实业的注册资本为 5000万元。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高于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且根据公告内容,分立相关的工商登记手续已经于2017年11月29日办理完毕。经匿名电话咨询各地的工商登记机关,尚未就《226号意见》的实践适用情况及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得到明确解答。因为目前实践中公司分立业务不属于工商登记常见业务,具体要求需公司确定注册地址后与登记注册窗口进行沟通。
(二) 税务相关规定
1. 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 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 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的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 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的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5. 分立业务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及其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及其修订,分立业务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 特殊性税务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方法: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 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 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 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5.特殊重组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2) 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
除上述符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企业分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 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 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 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 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 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二、 分立的主要步骤
(一) 通过股东会决议
公司分立,应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分立方案,由公司股东会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审议通过。
公司分立方案的内容,一般包括公司分立的目的、分立以后各个公司的地位、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分立后的公司章程等。其中,债务承担需制定债务分担协议,并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通知债权人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公司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如未进行约定,分立后的公司就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 对外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股东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四) 分立后的公司登记
自分立公告之日起45日后,根据公司分立的形式(存续分立、新设分立)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有关的工商登记:
1. 因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2. 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因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