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明区厂房验厂安全检测鉴定报告办理部门
厂房安全检测鉴定报告办理机构根据《工业建筑鉴定标准》(GB50144-2008) 3.1.1工业建筑的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鉴定; 1)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 2)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时; 3)进行改造或增容、改建或扩建时; 4)遭受灾害或事故时; 5)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者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时。 2在下列情况下,宜进行鉴定: 1)使用维护中需要进行常规检测鉴定时; 2)需要进行全面、大规模维修时; 3)其他需要掌握结构水平时。 3.1.2当结构存在下列问题且仅为局部的不影响建、构筑物整体时,可根据需要进行专项鉴定: 1 结构进行维修改造有专门要求时; 2结构存在耐久性损伤影响其耐久年限时; 3 结构存在疲劳问题影响其疲劳寿命时; 4 结构存在明显振动影响时; 5结构需要长期监测时; 6结构受到一般腐蚀或存在其他问题时。 进行初步调查时,是成立鉴定组。应根据房屋建筑的规模、结构形式及委托方反映的情况,认真研究提供的资料,确定合适人选。在现场进行实地踏勘、调查。
二、初步调查时应注意:①如发现有险情,属危房者,要在发出险情通知,以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②现场实地踏勘、调查、收集资料受阻时,要对当事人做细致的思想工作,晓之以理。 2、确定检测鉴定内容、签订协议 ①抓住主要质量安全问题,关注各方争议的焦点,做到有的放矢。②充分考虑造成质量安全问题的各种可能因素,以此确定检测项目。③抽检数量要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对于批量检测的项目,抽检构件应事先选定并标明在图纸上,这样做一方面为了确保准确和公证;另一方面可提供给委托方,以便提前做好检测现场的准备工作。④要考虑技术可行性。如对于打桩施工影响邻近建筑物开裂问题,由于场地条件所限,有时是不可再现的,故无法模拟当时的情形测试其振动强度。这时就要采取排除法,结合其它检测进行鉴定。 3、详细调查、检测 详细调查、检测主要是围绕建筑结构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进行①详细检测时,委托方等相关人员应在现场,以便配合及协调现场检测工作。②现场环境往往恶劣,检测人员要注意人身安全,尤其是对于一些年久失修的建筑以及经受过严重灾害的建筑,检测时更要小心。③检测方案中确定的抽检数量及部位原则上不得改变,如确因现场条件所限无法按原方案执行时,在不违反规范、标准的原则下,经各方同意并签字后方能更改。④在检测过程中,当有关人员问及引起建筑结构质量及安全问题的原因时,检测人员要告知对方一切以鉴定报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