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产品能效标识制度属于强制性执行,以强制性国家产品能效标准为技术依据,采用企业自我声明+能效信息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的方式实施。照明产品按照能效标识分为三级,达不到第三级的产品不可销售,广大照明企业需要在今年11月1日前完成检测和备案才可以销售相关的LED照明产品,具体包括以下产品:
室内照明用LED产品:
普通室内照明用LED筒灯:以LED为光源、电源电压不超过AC250V、频率50Hz,额定功率为2W及以上、光束角>60°的LED筒灯,不包括使用集成式LED灯的LED筒灯。
定向集成式LED灯:额定电源电压为AC220V、频率50Hz,灯头符合GU10、B22、E14或E27的要求,PAR16、PAR20、PAR30、PAAR38系列的定向集成式LED灯
非定向自镇流LED灯:额定电源电压为AC220V、频率50Hz,额定功率大于等于2W、小于等于60W的非定向自镇流LED灯,不包括具有外加光学透镜设计的非定向自镇流LED灯。非定向自镇流LED灯灯头型号应符合GB/T24908《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镇流LED灯性能要求》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不适用于具有耗能的非照明附加功能或具备调光、调色和感应功能的室内照明LED产品。
室外照明用LED产品:
道路和隧道照明用LED灯具:额定电压为AC220V、频率50Hz的道路和隧道照明用LED灯具(包括LED光源及其控制装置,不包括可独立安装的互联控制部件或其他与照明无关的功能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