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企业在销户备案前未处理其商标注册,该注销公司后,要是有关商标注册仍在有效期限内,就依然是一项合法财产,该企业的权利与义务继承者可继受取得有关商标注册权。因此,二零零二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2017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均要求了商标专用权转移规章制度,即:“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因出让之外的承继等别的理由产生转移的,接纳该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告方理应凭相关证明材料或是裁判文书到国家商标局申请办理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转移办理手续。”
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转移的,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到同一种或是相近产品上申请注册的同样或是类似的商标logo,理应一并转移;未一并转移的,由国家商标局通告其期限纠正;满期未纠正的,视作舍弃该转移商标注册的申请办理,国家商标局理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
商标logo转移申请办理经审批的,给予公示。接纳该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转移的被告方自公示生效日具有商标专用权。
假如企业早已销户且企业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有明文规定专利权属的,从其承诺;要是没有说明商标logo支配权所属的,能够由原企业的全体人员公司股东就注销公司结算时忽略的资产给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