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的收款人和复核人可以为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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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的收款人和复核人可以为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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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ui近很多企业负责人会在问的这样一则问题,!具体内容大概是这样的:



01

发票的接受收款人和复核人可以为空吗?


发票的接受收款人和复核人可以为空吗?收款人和复核人都为空的发票是否会被处罚?我们一起来看看,深圳税务局的官方回复吧!


问: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只写了开票人,收款人和复核人都为空,请问对于这种情形是否会处罚?如果处罚,依据哪一条?是否是依照“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的”这一条?

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发票上面有的栏目当然要填写。1、自助机代开,收款人:法人,复核人:财务负责人,开票人:代开机名称。
2、前台领取,如要求前台填写,则按纳税人要求填写,否则收款人、复核人为空,开票人为前台操作人员。
3、EMS邮寄,收款人、复核人为空,开票人为操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版),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发布日期:2019.7.24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第二十五条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局确定。
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三十条 《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称规定的使用区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区域。
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02

备注栏不全,一律退回

2020年发票备注栏填写指南


无论是纳税人自行开具,还是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需填写的內容都有明确规定,若没按要求填写则属不合规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1纳税人自行开具



2税务机关代开


1、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以下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3、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


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5、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


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6、差额征税代开发票


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7、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


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依据: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提示:以上列举备注栏应填写的信息,也是取得发票的纳税人需要重点审核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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