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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南省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出资人(即持股比例高的出资人)应当为企业法人,且在申请前1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且来源真实合法,需在企业注册前将全部注册资本金实缴到位。
(三)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记录的中管理人员,拥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合格专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业务流程操作、监控等制度。
第五条 商业保理公司名称中应标明“商业保理”。申请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在完成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
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同意备案的,出具“同意×××商业保理公司备案的决定”;不同意备案的,申请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办理注销登记。申请备案应提交下述材料:
(一)商业保理公司备案表;
(二)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及管理人员简历、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个人信用记录报告等;
(六)股东名单、持股比例,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名单;
(七)法人股东的注册登记证明、企业信用报告;
(八)法人股东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九)公司经营承诺书(承诺内容由监管部门确定,承诺书原则上每两年签订一次。法定代表人变更时,需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重签);
(十)具有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十一)与省内银行类机构签订的资金存管协议;
(十二)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商业保理公司发生变更登记的,应持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同意×××商业保理公司备案的决定”文书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第七条 发生下列事项的,须向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报告,并于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http://sybl.cbrc.gov.cn)进行重大事项报告:
(一)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变动;
(二)单笔金额超过实收资本金5%的重大关联交易;
(三)单笔金额超过实收资本金10%的重大债务;
(四)单笔金额超过实收资本金20%的或有负债;
(五)超过实收资本金10%的重大损失或赔偿责任;
(六)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变更;
(七)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管人员变动;
(八)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九)重大待决诉讼、仲裁。
第八条 商业保理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后,持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同意×××商业保理公司备案的决定”文书办理企业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