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浙江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浙政办发〔2015〕40号)和《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国质检标联〔2009〕84号),现将浙江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形式选择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是企业依法将自主制定、实施的企业产品标准,报送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住所地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查(以下简称书面备案),或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统一开放的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以下简称自我声明公开)的行为。
自企业产品标准发布之日起30日内,企业应当以书面备案或自我声明公开的形式(以可两者形式兼具),对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备案。
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时需提交材料
(一)初次备案和修订后备案:
1.企业以书面备案形式对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备案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2)备案申请表;
(3)标准纸质和电子文本(标准编写模版可从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网下载,具体路径:标准化—表格下载企业标准软件模板);
(4)标准编制说明;
(5)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
(6)标准审查专家组成员资格证明;
(7)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相符合的承诺,与相应的推荐性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
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组织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说明和材料;法律、法规对企业产品实施许可制度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书或证明。
2.企业以自我声明公开形式对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备案的,应当公布以下内容:
(1)企业自我承诺;
(2)企业基本信息;
(3)标准的名称、编号和文本,或产品技术指标名称、要求和测试方法。
(二)备案后作修改或补充:
1.企业产品标准书面备案或自我声明公开后,技术内容需作修改或补充的,企业应当向书面备案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改报告,或在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重新自我声明公开。
2.企业产品标准书面备案后,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持新的企业营业执照和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办理企业产品标准书面备案变更手续。变更后,企业产品标准的代号、顺序号、年份号和备案号可保持不变。
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公开后,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在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重新自我公开。
(三)复审后重新备案:
对修订后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当按照《浙江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五条的规定重新书面备案,或在企业产品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重新自我声明公开。
(四)预备案:
企业产品标准预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2.预备案申请表;
3.标准纸质文本。
三、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相关表式
(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
(三)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
(四)企业产品标准符合性承诺和一致性声明;
(五)企业产品标准修改报告;
(六)企业产品标准预备案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