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抢注行为的概念及性质界定
商标抢注的概念
商标抢注并非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也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标准。通常而言,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商标抢注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未经许可,将他人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客体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这些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狭义的商标抢注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未经在先商业标识使用者的许可,将其商业标识如未注册商标、域名、商号等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笔者认为,两者虽然在外延范围上存在差异,但是对于该种行为的实质把握,即未经允许而抢先注册并无根本分歧。
商标抢注行为的性质界定
目前,学界对商标抢注行为的性质众说纷纭。有的学者明确反对“善意抢注”,认为抢注都是恶意的[1]。有的学者认为,商标抢注同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一种无可争议的违法行为[2];有的学者认为,商标抢注的性质属于不当注册行为[3];也有学者认为,商标抢注行为是窃取他人财产权利的一种手段,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具有主观恶意的行为[4],此三种观点可以总结为商标抢注行为是一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非法行为。还有学者认为,并非所有商标抢注行为均是恶意、非法的,有些商标抢注行为具有正当性[5]。
可见,学界对于是否应当将所有抢注行为均认定为恶意或非法并未达成共识。笔者认为,商标抢注行为中的“抢”字在字典里有两层含义,即抢夺和抢先,在这里取抢先注册之意,词性为中性,因此,商标抢注并不必然成为法律所规制和打击的对象。我国奉行的是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专用权的取得主要以申请的时间顺序在先为准。所以,本质上来说,这种商标确权原则就是鼓励商标权人积极在先申请。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防止他人提前获得拟使用的商标权,积极抢先申请注册是法律规范应有内容。从这一角度来看,如果抢注者有充分的理由或者证据表明其申请注册行为具有正当依据,其不知道或者不具备知道存在他人在先权利的条件,或者不存在抢占在先商标商誉意图的,抢注商标的行为也具有正当性的一面。
我国《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亦即抢注者只有采取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即具备主观恶意时,行为才是非法的。认同“善意”抢注行为的存在,能够激励那些忽视商业标志潜在价值,未能积极维护商标专有权的经营者。这种理念并非是对抢注行为的肯定,而是要求明确判断商标抢注行为属性的标准,有学者指出:“同时具有合法性与诚实性的商标抢注行为是正当的,应当予以支持;而违法或者非法的抢注行为并且违反诚实性的抢注行为是不正当的,不予支持。其他的抢注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6]
Zui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召开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充分利用现有法律手段,坚决遏制恶意抢注商标行为,从而有力规范商标注册秩序。加大对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打击力度,并不是不加区分地全面撒网,而是需明确恶意抢注行为的认定界限,避免监管资源的浪费以及对善意注册申请的“误伤”。我们所鼓励的“抢先注册”必须建立在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不允许具有盗用他人商标的恶意,也不能同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而“商标恶意抢注”不仅是对他人在先权利的侵害,更是对商标所承载的商誉、市场价值的侵掠,这种不正当的非正常商标注册行为才是我们需要抵制的抢注行为,本文也将围绕“商标恶意抢注”进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