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的诞生
近几年,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日益被重视,“著作权自作品诞生一刻起自始拥有”,已被绝大多数人所熟知。著作权的登记,也是采取“自愿登记”。换句话说,在合法的前提下,无论作品是否登记、是否被其他人知晓,只要已经被创作出来,作者就自然享有相应著作权。
以上是法理。但是在实践中,除非将作品永远藏着私有,否则在传播过程中,迟早因流转、交易、维权等事宜,需要一份“证明属于自己作品”的证据,即音乐作品的出生证明。
版权登记证书的证据效力
法律讲“证据”而非讲“道理”。“道理”只存于人心,“证据”才能被所有人看见、能用来断案。如果没有足够的、能被法院认可的证据,哪怕道理上大家都知道你写的歌被别人抄袭了,同样会有败诉的风险。
以音乐作品为例,这些证据可以是:
国家版权局或各地方版权局的登记证书
音著协登记证书
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据保管证书
其他中立第三方提供的证据保管证明
作者自行保管的、包含时间节点的证据。如:未开封的包裹、电子邮件、网络平台上传作品、合同、唱片等。
音乐成品出来后、在互联网音乐播放平台上架之前,音乐人必须进行必要的权属认证,否则,无异于没有防护地将自己作品丢进互联网这个汪洋大海,万一发生纠纷,到时候维权溯源的成本将会非常高!
音乐人必须重视作品前置保护的问题,把侵权扼杀在摇篮里。先版权登记、后进入互联网,大大降低后期可能的维权成本。
既然自己保管、第三方保管都能成为证据,那音乐作品版权登记是不是并不重要呢?
当然不是!相反,音乐作品的版权登记非常重要!
这就不得不提到另一个法律概念:证据效力。证据效力越强,被法院认可的概率越高,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证据效力Zui强的是“官方机构出具的版权登记证书”和“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据保管证书”。证据效力太弱、被法院认可度太低的话,哪怕第三方证据数量再多,也很有可能达不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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