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爪爪又来了。
先说结论。根据您的描述,微博记录发表的时间,可以作为你是第一创作人的证据。
浅谈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
并且,网络著作权以其不同于传统著作权的方式而存在。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互联网上所享有的权利。
近几年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网络侵权现在层出不穷。
为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则是给自己的作品加持法律保护膜,作品版权登记有很多好处,通过作品著作权证书给侵权者以警示,届时也可以借助法律途径维权。
在我国,作品著作权登记采取自愿原则,即作品自原创完成之日起作者自动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不因登记与否而改变。由此可以看出要取得著作权的前提条件是作品的产生,是未签署任何放弃作品著作权的声明。
版权登记,是保护原创者的一大利器。
登记版权的作用:
一、公示作用。版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明,具有公示作用,可以维护交易安全。
二、维权前提。版权登记证书通常可作为著作权人启动反盗版维权行动的前提。
三、作为证据。除非有其他足以推翻版权登记证书内容的更强证据,否则司法、行政或其他有权机关可采信版权登记证书上的记载事项。
四、质权登记。办理版权登记有利于顺利办理版权质权登记。
五、无形资产。版权登记证书是权利人申请对版权价值进行评估时,通常作为向评估机构提交的重要的证明文件。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如何认定?
根据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特点,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可分为以下几步:
1.对原告作品的分析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网络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网络著作权即告产生。
2.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
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
一是“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
二是“实质相似”,即应受网络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其中,后者是认定的重点。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网络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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