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罩质量检测报告,需由正规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具备CNAS等授权认可资质)出具。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是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
CNAS由原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和原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合并而成。CNAS通过评价、监督合格评定机构(如认证机构、实验室、检查机构)的管理和活动,确认其是否有能力开展相应的合格评定活动(如认证、检测和校准、检查等)、确认其合格评定活动的性,发挥认可约束作用。
欧洲认可合作组织(EA)简介
1997年欧洲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EAL)与欧洲认证组织(EAC)合并组成欧洲认可合作组织(EA),参加者有欧洲共同体各国的近20个实验室认可机构。
欧洲认可合作组织(EA)的宗旨是:①建立各成员国和相关成员国的实验室认可体系之间的信誉。②支持欧洲实验室认可标准的实施。③开放和维护各实验室认可体系间的技术交流。④建立和维护EA成员间的多边协议。⑤建立和维护EA和非认可机构成员地区实验室认可机构的相互认可协议。⑥代表欧洲各合格评定委员会认可检测和校准实验室。
目前,CNAS认可的口罩检测能力范围中包含了中国标准和EN标准(欧洲标准),基本情况如下:
目前EN标准与国内标准的对应关系
EN 149为呼吸保护装置-防护颗粒的过滤半面罩要求试验和标记,EN 149分FFP1、FFP2、FFP3共三个级别,主流的防护口罩为FFP2/FFP3两类。中国标准GB 2626与其类似。
EN 14683为医用口罩要求和试验方法,该标准将医用口罩分为TYPE I/TYPE II/TYPE IIR三个类别。TypeI用于流行病期间的患者和其它人群,Type II和Type IIR用于医护人员。中国的GB 19083、YY0469-2011及YY/T 0969-2013等标准基本可以覆盖EN 14683细分类别及功能要求。
适用标准区分医用/非医用口罩出口美国医用口罩在不同国家/地区适用不同的标准和认证要求,企业和个人可根据产品进口国家/地区,根据产品的适用标准进行区分,产品适用标准和认证信息可从产品外包装或生产者提供的检测报告或证书获得。医用口罩在美国属于医疗器械,适用《医用口罩材料性能标准规范》(ASTMF2100),由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管理,须通过510K注册或近期FDA公布的其它途径,获得工厂注册和医疗器械列名后方可在美国上市。输往美国的口罩外包装或检测报告或证书上有上述内容的,可被判定为医用口罩。出口美国非医用口罩不属2020年第5号公告范围,但企业应注意,产品需通过NIOSH注册方可在美国上市。出口欧盟欧盟医用/非医用口罩均需加贴CE标志,但适用标准不同。医用口罩在欧盟属于I类器械,分为I类非无菌和无菌两种,需按照欧盟医疗器械指令93/42/EEC(MDD)或欧盟医疗器械条例EU2017/745(MDR)加贴CE标志,对应的标准是EN14683,输往欧盟的口罩外包装或检测报告、证书上有上述内容的,可被判定为医用口罩。
出口其它国家和地区输往其它国家和地区口罩产品,可参考其提供的中国标准检测证书与注册备案信息进行判断,中国医用口罩标准有三个,GB19083-2010、YY0469-2011、YY/T0969-2013,使用这三个标准生产的口罩可被判定为医用口罩。经分析,上面两个EN标准与相应的国内标准不是等同关系,但国内标准应用领域及检测要求、技术指标等已非常明确,可以根据不同场景和使用人员的需要选择相应级别的口罩。
欧盟CE认证,EN149/14683检测报告
国标GB2626/32610,YY0469/0969检测报告
快速办理正规出口认证
GB2626全项报告
GB2626-2019出口检测报告CMA CANS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