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中韩产地证?
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韩国原产地证(中韩产地证CERTIFICATEOF ORIGIN Form for Korea-ChinaFTA,简称FTA):是中国与韩国之间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达成合作,并于2015年12月20日起开始施行。自2015年12月20日起,依照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和国家法律有关规定,申请人可以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CIQ、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及其各地方分会申请签发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随附上述证书的出口货物依照中韩自由贸易协定规定在韩国享受优惠关税待遇。
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简称贸促会)和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简称商检局)所出具签发的中国-韩国原产地证都是可以正常清关的;
中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
签证国家:韩国
证书编号规则: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编号共16位,按以下规则编制:“K”+年份(2位)+原产地申请人备案号+流水号(4位)
韩国原产地证各栏填制要求
a)第一栏:填写中国或韩国出口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b)第二栏:生产商名称、地址、国别。填写生产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如果证书包含一家以上生产商的商品,应列出其他生产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如果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对信息予以保密,可以填写“应要求提供”(AVAILABLE UPON REQUEST)。
-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同上”(SAME)。
c)第三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别填写常驻韩国的收货人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d)第四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的编号、装货口岸和到货口岸。
e)第五栏: 备注。-可以填写顾客订货单号码,信用证号码等其他信息。
-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则应在此栏详细注明非缔约方经营者依法登记的名称和所在国家 。
-如果原产地证书是后补发的,则应注明“补发”(ISSUED RETROACTIVELY)字样。
-如果原产地证书是经核准的副本,则应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 日期 )经核准的真实副本”(CERTIFIED TRUE COPY of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dated)字样。
-如果此份证书不存在以上内容,则此栏打印“********************”
- 此栏下面打印核查网址“Verification:www.chinaorigin.gov.cn”
f)第六栏:项目号。填写项目号,但不得超过20项 。
g)第七栏:唛头及包装号。若存在唛头和包装号,填写唛头及包装号。如果唛头是图形或者符号而非字母或者数字,应填写“图形或符号(I/S)”。如果没有唛头及包装号,应填写“没有唛头及包装号”(N/M)。
h)第八栏: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描述详细列明包装数量及种类。详列每种货物的货品名称,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时加以识别。货品名称应与发票上的描述及货物的协调制度编码相符。如果是散装货物,应注明“散装”(INBULK)。
I)第九栏:HS编码
对应第8栏中的每种货物填写协调制度税则归类编码,以六位数编码为准。
j)第十栏:原产地标准标明货物申明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如该货物在一缔约方完全获得或生产,填“WO”
-如该货物完全由已获得原产资格的材料生产,填“WP”
-如该货物使用了非原产原材料,且满足《特定产品原产地标准表》所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工序要求或其他要求,填“PSR”
-如符合特定货物处理的规定,填“OP”
k)第十一栏:毛重或其他数量毛重应填写“千克”。
可依照惯例,采用其他计量单位(例如体积、件数等)来地反映数量。
l)第十二栏:发票号码与日期,应填写发票号码和发票日期。
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且该商业发票号码和发票日期均不知晓,则出口方签发的原始商业发票的号码和发票日期应在本栏注明。
M)第十三栏:出口商申明。
-此栏应填写终抵目的国,目的国必须是韩国。
-经授权的原产地申办人员须在此栏签名,填写申报地点和申报日期。
此栏的申报日期不得早于第十二栏发票日期。
N)第十四栏:签证机构证明
-此栏填写签证机构的签证地点和日期。
-此栏由签证人员签名并加盖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字样的“中英文签证印章”。签名必须清楚且保持与备案笔迹一致。印章应加盖清晰,且不能与签名重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