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ick是澳大利亚电磁兼容部分的认证,由澳大利亚通讯局(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Authority,简称ACA)来管制,目前只对干扰部分进行管制,管制范围的产品于1999年1月1日开始强制执行。
澳大利亚电器安全符合性评估是地方政府的责任,每一个主管部门统一采用“1945年电器安全法”的互惠认可架构(Approvals Scheme),此架构将电气产品分为公告(Declared)及非公告(Non-declared)两大类。公告产品须符合相关的澳洲安全标准,并取得州主管相关的认证证书;非公告的电气及电子设备可不经认证直接销售,零售商、制造商及进口商必须保证该类电气的安全。
澳大利亚对EMC的要求采用EMC架构(1992 无限电通信法)的自我宣告方式。在此架构规范的电气产品符合电气安全及电磁兼容要求,便可申请法规符合标志(RCM)。
C-Tick认证产品范围
1. 家用电器设备;
2. 照明设备;
3. 工业、科技、医用(ISM)设备、音像设备;
4. 电动工具、电热器具;
5. 信息技术设备。
电子产品一般申请C-Tick,通讯产品一般申请A-Tick,如果产品申请A-Tick,则不需要再申请C-Tick
C-Tick认证须知
澳大利亚的EMC体系把产品划分为三个级别,供应商在销售级别二、级别三产品前,必须在ACA注册申请使用C-Tick标志。
级别一产品:是指对使用无线频谱的设备干扰辐射较低的产品,如手动开关、简单的继电器、单向鼠笼式电感电机、电阻等。对级别一的产品供应商必须签署符合性声明和提供产品描述书,且产品可以自愿申请C-Tick标志,供应商在选择使用该标志后,需提供符合性声明和产品描述书的还要提供符合性记录,以证明声明中所描述的产品已符合了相关的EMC标准。测试地点不作要求,允许内部测试。
级别二产品:是指对使用无线频谱的设备干扰辐射较高的产品,如开关电源、电焊机、调光器、大部分的家用电器等。供应商除了必须签署符合性申明和提供产品描述书外,还要提供相关标准的测试报告,如果没有相关标准,则需要提供技术结构文件,测试地点不作要求,允许内部测试。
级别三产品:是指对使用无线频谱的设备干扰辐射极高的产品,即CISPR11与CISPR22覆盖的产品。从2003年11月7日起终端产品将被划分到级别二产品中。供应商除了必须签署符合性申明和提供产品描述书外,还需提供认可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还要出具由QSM认证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