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我市影视产业发展,扩大影视产业规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依法从事影视产业的企业(以下简称影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影视产业”是指围绕影视作品所进行的生产、营销、放映、发行、后产品开发、设备技术服务、影视场馆建设等相关产业形态的统称。“影视企业”是指影视节目拍摄、制作、发行公司,影视工作室,影视服装、化妆、道具制作公司,影视器材租赁公司,演员经纪公司,影视培训公司,剧本创作公司,影视基地及影视相关配套企业等。“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影视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投资额,包括建筑工程费(含摄影棚)及影视、后期制作、高科技动漫制作设备等,不包括土地交易、二次装修、相关税费等。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影视企业”(以下简称“本市影视企业”)是指在海口市辖区内注册且从业人员7人(含)以上的影视企业。“合法有效凭证”是指在海口地区因实际消费支出,包括食宿费、交通费、场地和设备租赁费、与搭景有关的材料费、劳务费等所取得的本市企业自开或税务部门代开的发票且内容真实。
第五条 支持影视企业落户。对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影视企业,自缴税年度起,按其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给予百分百奖励。在此基础上,达到以下条件的影视企业给予相应奖励:
(一)1年内形成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不低于2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
(二)1年内形成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不低于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三)1年内形成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不低于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知名电影创作人(编剧、导演和演员)在本市投资设立影视企业。电影作品票房累计达20亿元(含)以上的编剧、导演和曾主演电影票房累计达30亿元(含)以上的演员,在海口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影视公司并控股2/3以上,公司名称须有“海口”字样,公司作为出品方拍摄的电影作品,在电影片头出现公司名称或动态LOGO超过3秒且票房达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七条 影视摄制从业人员奖励。本市影视企业在本市影视剧摄制期间聘用的从业人员(演员、影视编剧、导演、制片人、摄像、场景、化妆等),按照其酬金所得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全额给予奖励。
第八条 支持影视企业拍摄。影视摄制单位(含境外)在本市拍摄期间[含前期筹备和后期制作(除外)]所发生的食宿(餐费按50元/人/天、住宿不含套房)、交通(海口出具的每人一次往返不含头等舱的机票、不含软卧铺的火车票)、场地和设备租赁等费用,凭合法有效凭证,据实给予20%的补贴。
第九条 支持影视作品播映。影视企业拍摄的正面宣传展现海口本土题材的电视作品在省级卫视(湖南卫视、浙江卫视、江苏卫视、上海东方卫视、北京卫视)和中央电视台(1套、8套)黄金时段(19点至21点)首播,每集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部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电影作品在全国影院上映规模达到500家(含)以上的,每部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本市影视企业作为出品方拍摄的电影作品在中央电视台(6套)黄金时段(19点至21点)首播,每部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进入电影院线上映并且票房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每部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达到3亿元(含)以上,每部给予一次性奖励250万元;达到5亿元(含)以上,每部给予一次性奖励350万元。
第十条 影视作品获奖奖励。本市影视企业作为出品方拍摄的影视作品,从海口申报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获得华表奖、百花奖、金鸡奖,国际A类电影节高奖的电影作品和获得飞天奖、金鹰奖的电视作品,每部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十一条 影视剧本创作奖励。反映海南题材影视剧本由本市影视企业作为出品方投资拍摄,其电影作品在全国影院上映规模达到500家(含)以上,其电视剧作品在省级卫视(湖南卫视、浙江卫视、江苏卫视、上海东方卫视、北京卫视)播出,其网络电影或网络电视剧作品在知名视频网站(腾讯、爱奇艺、优酷)播出,按剧本计税交易金额的50%给予平台运营公司所签约合作的编剧创作奖励,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举办电影首映式。本市影视企业作为出品方拍摄的电影作品,在本市举办全国院线电影首映式,按实际发生成本的50%给予奖励,单场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非本市影视企业出品的电影,按实际发生成本的30%给予奖励,单场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影视企业参展办展。本市影视企业参加省级影展、交易会,给予展位费80%补贴,每场补贴金额不超过80万元;参加影展、交易会,给予展位费百分百补贴,每场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本市影视企业参加境外影视展会,给予展位费百分百补贴,每场补贴金额不超过120万元。
本市影视企业在本市举办大型的影视展、影视论坛、影视赛事等活动,由市级、省级影视主管部门单位主办的,给予场地租金、布展费、宣传费等60%补助,每场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由国家电影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全国性行业协会作为指导单位,给予场地租金、布展费、宣传费等80%补助,每场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影视作品出口。本市影视企业出口的影视作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并进行奖励,每部作品给予10万元奖励,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投资影视产业项目。影视企业在我市投资建设影视产业项目,且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建设完成投入运营后,按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影视企业引进人才。本市影视企业引进人才符合条件的,按照省、市人才引进的相关政策享受住房补贴等待遇。
第十七条 支持影视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建设配套齐全,服务完善,具有一定规模的影视基地。对在本市从事摄影棚租赁业务的影视企业,主营业务面积达10000平方米(含)以上,且摄影棚收入占本企业总营业收入1/3以上,按年度影视剧组租用摄影棚的实际使用时间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1元/平方米/天。
对在本市从事影视道具、服装、摄影器材等设备租赁业务的影视企业,当年主营业务面积达1000平方米(含)以上,且收入占本企业总营业收入1/3以上,按年度给予影视企业库房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15元/平方米/月,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40万元。
支持影视企业投资固定资产融资,影视企业投资本市影视产业固定资产项目,且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建设完成投入运营后,给予申报企业60%的贷款贴息支持,贴息率不得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第十八条 支持后期制作公司建设。本市影视企业在本市从事影视后期制作(剪辑、视效制作、声音制作、调光调色等),且当年影视后期制作营业收入500万元(含)以上,占本企业总营业收入1/3以上的影视企业,对所产生的电费实行50%补贴,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九条 委托本市影视服务机构开展影视产业政策宣传推介、影视产业招商和影视平台建设等工作;提供影视政策咨询、影视项目落地协调等服务工作,承接市影视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本规定的扶持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影视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0年5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鉴于原颁布实施的《海口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暂行规定》《海口市扶持影视产业发展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已于2018年5月1日期满失效,为保持政策延续性,本规定施行前,对影视产业扶持的奖励皆参照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定。市影视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奖补资金使用计划以及兑现条件。加强对奖补资金使用的审核、检查和监督;市影视主管部门每年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进行绩效检查评估,为市财政部门制定下一年度资金预算提供依据。奖补影视企业自觉接受市影视主管部门、市审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